环保部治霾新重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提速
发布时间:201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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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保部的治霾战略中,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之后,接下来将重点治理一种被忽视已久的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
“VOCs对我们的大气管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 在7月27日举行的中国环保产业高峰论坛暨环境商会2013年会上,环保部科技标准司司长赵英民公开表示, VOCs不同于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多数情况下,它来自无组织排放,也就是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目前正在制定石化等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
此前,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也强调,社会和公众对于VOCs重视程度不够,VOCs的排放总量超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而且是形成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之一,对人体健康危害也很大,应引起更多关注。
VOC治理不应再等到2015年
对很多非环境专业人士而言,VOCs是一类比较陌生的大气污染物。
挥发性有机物全称为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简称VOC。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VOC为沸点在50℃-250℃的化合物,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VOCs主要产生于石化、有机化工、合成材料、化学药品原料制造、塑料产品制造、装备制造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
根据天津城市建设学院承担的《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技术政策研究》(以下简称《研究》)报告,VOCs的危害不容忽视。许多VOCs可以直接危害人类健康,如刺激皮肤和粘膜、致癌、致畸、致突变等,大多数VOCs可以在光照下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引起地表臭氧浓度的增加,形成光化学烟雾;部分VOCs可以成为二次有机颗粒物的重要前体物,影响粒子的质量浓度和组成,引发雾霾;几乎所有的VOCs都能吸收地表红外线,加剧全球变暖趋势;部分VOC可以消耗平均流层臭氧,导致臭氧层空洞。
尽管VOCs危害很大,但我国关注和治理VOCs却起步很晚。在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中,国家首次将VOCs作为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并列的重点大气污染物。
在2012年年底的环保部与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国家正式提出VOCs的防治目标,即到2015年VOCs防治工作全面展开。
“即将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大提速了《规划》确定的大气治理目标,这也意味着VOCs的治理进程需要加快,而不应再等到2015年。”一位地方环保厅官员对本报分析。
市场手段减排
相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VOCs的治理基础还十分薄弱。
首先是标准的缺失。根据《研究》,我国涉及VOCs的大气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不包括储油库和加油站)仅有7项,其中除了像恶臭气体、沥青烟和苯可溶物类似指标外,多数只为几种相关的个别VOCs设定排放限制。绝大多数涉及VOCs排放的行业还没有适用的排放标准,特别是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化学品制造、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
“由于过去的研究基础很薄弱,所以制定VOCs排放标准很不容易。目前环保部正在抓紧制定石化等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赵英民透露。
不过,在VOCs标准制定方面,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已先行一步,如《北京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北京市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制》(DB11/447-2007)、《上海市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4-2006)、《上海市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373-2006)中有相关的条款,以及广东省制定广东出台的专门针对具体行业,如家具制造、印刷、涂装、制鞋行业的专门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报告》建议,针对VOCs易挥发特性,在污染物国家排放标准关于VOCs的散逸排放限制中引入设备规格、运行经验和泄露检测与维修的规定。
其次是治理政策也是如此。赵英民解释,由于VOCs无组织排放的特点,其治理很难像治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那样,通过制定重点行业强制排放标准和电价补贴政策,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不是出一个政策就可以监管,而是要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
赵英民介绍,很多发达国家制定了国家排放标准,并对排放VOCs产品进行征税,即含VOCs多的产品,税收就高,通过价格手段来减少VOCs的排放。
此外,VOCs违规排放制定合理的罚则也很重要。“在欧盟,包括石化企业的生产设备看着都比我们老,但人家没有味道。我们虽然是看不出来有排放,但红外仪器往那儿一架,阀门全在泄漏。”赵华林公开表示,在美国,VOCs泄漏的最高罚款可以达到700万美元。“这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中国即使罚款也就20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