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版“土十条”出炉 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发布时间:2017-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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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发布并实施,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针对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发布并实施,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
“摸家底”成为常态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为重点,我市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我市土壤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将有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我市将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方案》提出,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太原市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化管理平台。
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等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市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源头上严格监管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
有“后遗症”的企业也无法轻松退出市场《方案》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依照《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
《方案》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转自:仪器信息网)